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

2021-09-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西师发〔201493号)、《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师发〔201494号)、《西北师范大学李秉德教育基金章程》(2011114日修订)和《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模范干部评选办法》(西师发〔2009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院领导、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评审细则、监督评审过程、受理学生申诉、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和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三条  参评班级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原则:

1、重绩奖优的原则。按照学校各项奖学金评审办法,择优奖励在思想品德和日常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艺术实践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

2、量化考核原则。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以综合测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量化考核。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是确定评审结果的主要依据。

3、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研究生奖学金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班级综合测评、学院联评并公示后报学校审核。评审人员、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学籍、且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表现优良;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肯于钻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弘扬正气,自强自立;

3、所修课程全部合格、无补考、无重修;

4、符合学校各类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七条  评审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奖学金申请资格

1、超过基本修业年限者;

2、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3、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

4、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5、上学年休学者;

6、未按时交清学费者;

7、学术型研究生无科研成果者、艺硕无艺术实践成果者(参赛获奖)、教育硕士无科研成果或艺术实践成果者。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名额分配

第八条  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本细则涉及的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李秉德教育基金奖学金、研究生模范干部奖等。奖励标准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九条  奖励人数及指标分配

各类奖学金获奖人数以当年学校下达指标为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学科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学生比例按班级分配、调剂名额。

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班级分配名额后,剩余名额按学生人数比例分配。

第十条  除研究生模范干部奖外,其它奖学金同一研究生只能就高享受一项。同等条件下,以科研业绩优异者优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研究生管理平台,填写并打印《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导师。

第十二条  导师推荐:研究生导师认真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结合其学习表现情况客观负责地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学生申请和推荐意见,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测评考核,确定评审结果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参评学生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或提出申诉,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五章  综合测评计分办法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成绩、科研业绩和综合表现成绩三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计分。其中:学业成绩占30%、科研业绩占50%、综合表现成绩占20%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综合测评总分=学业成绩+科研业绩+综合表现成绩

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计分办法

(一)学业成绩由课程成绩、附加成绩两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计算。

(二)课程成绩为上学年所修全部课程成绩的平均分;

(三)附加成绩:上学年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超过425分者,学业平均成绩加2分。

学业成绩计算公式:学业成绩=(课程成绩+附加成绩)×30%

第十七条  科研业绩计分办法

(一)科研业绩由科研成果、参赛获奖、学术活动、艺术实践四部分组成,均采用百分制计算办法。其中:

学生类别

分值比例

科研成果

参赛获奖

学术活动

艺术实践

学术型硕士

30%

10%

5%

5%

艺术硕士

10%

30%

5%

5%

教育硕士

20%

20%

5%

5%

(二)成果认定

1、学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的认定,参照《西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执行。

2、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西北师范大学,第一作者(项目主持人)须为申请者本人;

3、学生在校期间,同一科研成果在奖助学金评审中只能使用一次。

4、科研成果统计时间截止当年831日。

(三)计分办法

1、科研成果

1)科研成果以1篇(项)最高级别标志性成果为主要计分依据,分值如下:

级别

A1

A2

B

C

D

分值

95

90

80

70

60

2)标志性成果之外的成果按数量加分,每篇(项)分值如下:

级别

A1

A2

B

C

D

分值

5

4

3

2

1

3)科研项目须提供刊物、结项证书、获奖证书原件,采稿通知和复印件不作为加分依据;

4)课题项目主持人之外的第一参与者,参照标志性成果之外的成果加分。其余参与者不加分;

5)同一成果的不同形式以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6)加分累计100分封顶。

2.参赛获奖

1)参赛获奖以1项最高级别奖项作为主要加分依据,分值如下: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含省委

宣传部)

厅局级(含省音协)

其它类

一等奖

95

85

70

30

二等奖

85

70

60

20

三等奖

70

60

50

10

优秀奖(入围奖)

60

——

——

——








2)最高奖项之外的其它参赛获奖按数量加分,每项分值如下: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厅局级

其它

一等奖

5

4

3

1

二等奖

4

3

2

——

三等奖

3

2

1

——

优秀奖(入围奖)

2

——

——

——







3)团体奖按个人奖的80%加分;

4)同一比赛获多项奖励者按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累计加分;

5)国际重大比赛获奖参照国家级比赛加分;境外一般比赛参照“其它”加分;

6)参赛获奖须提供参赛证明及获奖证书原件,另附上情况说明(注明参赛时间、参赛作品名称),交由导师确认其真实性并签字。复印件不作为加分依据;

7)本人参与的国家级、省部局、厅局级以及与音乐学科相关的有影响力的组织举办的专业类比赛获奖方可计分。

8)黄龙音乐季比赛按其他类计分。

9)加分累计100分封顶。

3. 学术活动

1)参加1次以上国内外学术会议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会议级别

受邀参加并作学术报告

或宣读论文

受邀参加

并提交书面论文

普通参会

国际学术会议

100

90

70

国内学术会议

80

70

50

校内学术会议

60

50

——

(2)须提供学术会议邀请函或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不作为加分依据。

(3)学生参会须有邀请函,会议、交通或住宿证明。

4. 艺术实践

1)由学校组织或指派参加的校内外展演活动、举办与学业相关的个人音乐会按以下标准加分:

次数

5次以上

4

3

2

1

分值

100

90

80

70

60

(2)所有艺术实践须提供演出节目单或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不作为加分依据。

(3)学校或学院派遣的艺术实践、社会实践需提供节目单或相关组织开具的证明。

 

科研业绩计算公式:

学术型硕士科研业绩=科研成果×30%+参赛获奖×10%+学术活动×5%+艺术实践×5%

艺术硕士科研业绩=科研成果×10%+参赛获奖×30%+学术活动×5%+艺术实践×5%

教育硕士科研业绩=科研成果×20%+参赛获奖×20%+学术活动×5%+艺术实践×5%

第十八条  综合表现成绩

(一)综合表现成绩由基础分和操行分两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计分。基础分为60分,操行分满分40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均计60分;

(三)操行分由荣誉获奖、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考勤四部分组成,各部分满分均为10分。

1、荣誉获奖

1)在校期间获各类荣誉,以1项最高级别荣誉为加依据,分值如下:

奖项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

分值

10

8

7

6




2)多次获得同类荣誉者,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加分。

3)学生在校期间,同一荣誉奖励(当前学年)在奖助学金评定中只能使用一次。

4)往年获得的奖学金荣誉不作为当年参评依据。

2、社会工作

1)上学年度担任社会工作满一年者,按以下分值加分:

担任工作

学生辅导员

校研究生会干部、

助管

院研究生会干部、

党支部委员、班干部

分值

10

8

6





2)担任多项社会工作者,以最高项加分。

3、社会实践

1)上学年度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或受学校委派参加其它社会实践活动1次者加5分,2次以上者加10分。

4、考勤

1)上学年度在上课和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全勤者计10分;

2)上学年度在各类教学活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重大集体活动中缺勤一次扣1分。最低分为0分。

3)上学年度在公寓晚归者,晚归一次扣1分。

4)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工作违纪者,违纪一次扣2分。不限次数,不设上限。

5)学生考勤以纸质版签到为准。

综合表现成绩计算公式:综合表现成绩=(基础分+操行分)×2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研究生模范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测评情况推荐、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