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营造探究知识、崇尚真理的学术氛围,提升研究生科研素养和实践能力,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西师发〔2019〕3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审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院领导、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评审细则、监督评审过程、受理学生申诉、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和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三条 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审原则:
1.重绩奖优的原则。按照学校“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审办法,择优奖励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
2.量化考核原则。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审以综合测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量化考核。测评成绩排名是确定评审结果的主要依据。
3.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审委员会联评并公示后报学校审核。评审人员、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其中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以及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再申请范围之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4.专业课程学习无补考记录。
第六条 其他条件
1.“学术之星”评选对象原则上为学术学位研究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至少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上一年度必修课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0%。
(2)学术能力强,科研成果突出。在本年度内(截至当年10月31日),硕士生至少有1项D类及以上科研成果,成果认定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执行。
(3)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研究生学术月”等各类学术活动,表现突出。
2.“实践之星”评选对象原则上为专业学位研究生,除满足上述基础条件外,至少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参加并完成上一年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实习见习实训,且成绩优异。
(2)本年度内(截至当年10月31日),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完成的文艺作品、应用设计、案例报告等实践成果,获得厅局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奖励或被采纳;或在技术上有创新,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较高社会评价,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3)本年度内(截至当年10月31日),在国家教指委、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以及国家各专业教育学会(行业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及各分会等组织的省级及以上专业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奖励
第七条 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全校各评选100名,每人奖励1000元。学院评选名额由研究生院按照研究生比例进行分配,学院将按照研究生院分配名额进行。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打印《研究生“学术之星”、“实践之星”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导师。
第九条 导师推荐:研究生导师认真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结合其学习表现、科研、实践的情况,客观负责地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条 学院评审: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审委员会审核学生申请和推荐意见,对申请学生进行科研成果、学术活动、实践获奖及实践情况进行综合测评考核,确定评审结果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学生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或提出申诉,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五章 综合测评计分办法
第十二条 研究生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审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
“学术之星”综合测评成绩由科研成果、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三个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计分。其中:科研成果占60%、学术活动占30%、实践活动占10%。
“实践之星”综合测评成绩由实践获奖、舞台和教学实践两个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计分。其中:实践获奖占60%、舞台和教学实践占40%。
学术之星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综合测评总分=科研成果+学术活动+实践活动
实践之星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综合测评总分=实践获奖+舞台和教学实践
第十三条 学术之星综合测评计分办法
(一)科研成果
1.科研成果认定
(1)学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的认定,参照《西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执行。
(2)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西北师范大学,第一作者(项目主持人)须为申请者本人;
(3)学生在校期间,同一科研成果在“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审中只能使用一次。
(4)科研成果统计时间截止当年10月31日。
2.计分办法
(1)科研成果以1篇(项)最高级别标志性成果为主要计分依据,分值如下:
级别 | A1类 | A2类 | B类 | C类 | D类 |
分值 | 95 | 90 | 80 | 70 | 50 |
(2)标志性成果之外的成果按数量加分,每篇(项)分值如下:
级别 | A1类 | A2类 | B类 | C类 | D类 |
分值 | 5 | 4 | 3 | 2 | 1 |
(3)科研项目须提供刊物、结项证书、获奖证书原件,采稿通知和复印件不作为加分依据;
(4)课题项目主持人之外的第一参与者,参照标志性成果之外的成果加分。其余参与者不加分;
(5)同一成果的不同形式以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6)加分累计100分封顶。
(二)学术活动
(1)参加1次以上国内外学术会议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会议级别 | 受邀参加并作学术报告或宣读论文 | 受邀参加 并提交书面论文 | 普通参会 |
国际学术会议 | 100 | 90 | 70 |
国内学术会议 | 80 | 70 | 40 |
校内学术会议 | 60 | 50 | —— |
学院学术月 | 30 | 20 | —— |
(2)须提供学术会议邀请函、参会照片、会议相关资料、论文集住宿及交通票据等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不作为加分依据。
(三)实践活动
(1)由学校、学院组织或指派参加的校内外展演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举办与学业相关的个人音乐会(不包括学位音乐会)按以下标准加分:
次数 | 10次以上 | 8次 | 6次 | 3次 |
分值 | 100 | 80 | 60 | 20 |
(2)所有艺术实践须提供演出节目单或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不作为加分依据。
第十四条 实践之星综合测评计分办法
(一)实践获奖
(1)参赛获奖以1项最高级别奖项作为主要加分依据,分值如下:
获奖等级 | 国家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教育部、中国音乐家协会) | 省级(含省委 宣传部) | 厅局级(含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文化旅游厅) | 其它类 |
一等奖 | 95 | 80 | 60 | 30 |
二等奖 | 85 | 60 | 50 | 20 |
三等奖 | 70 | 50 | 40 | 10 |
优秀奖(入围奖) | 60 | —— | —— | —— |
(2)最高奖项之外的其它参赛获奖按数量加分,每项分值如下: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厅局级 | 其它 |
一等奖 | 5 | 4 | 3 | 1 |
二等奖 | 4 | 3 | 2 | —— |
三等奖 | 3 | 2 | 1 | —— |
优秀奖(入围奖) | 2 | —— | —— | —— |
(3)获奖等级中的“其他类”指市级各相关单位、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专业各分委员会、国际比赛分赛区、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专业比赛;
(4)组合类团体奖按个人奖的80%加分,超过20人的团体奖按个人奖的30%加分;
(5)同一比赛获多项奖励者按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累计加分;
(6)国际重大比赛获奖参照国家级比赛加分;境外一般比赛参照“其它”加分;
(7)参赛获奖须提供参赛证明及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不作为加分依据;
(8)加分累计100分封顶。
(二)舞台和教学实践活动
(1)由学校、学院组织或指派参加的校内外展演活动、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举办与学业相关的个人音乐会(不包括学位音乐会)按以下标准加分:
次数 | 15次以上 | 12次 | 9次 | 7次 | 5次 |
分值 | 100 | 80 | 50 | 30 | 20 |
(2)所有艺术实践须提供演出节目单或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不作为加分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