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管理

2015-11-25

音乐学院研究生日常教学管理条例(试行)

 

一、研究生教学工作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督导,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执行。教授委员会定期对研究生开设的各门课程及各专业课导师的授课进行听课、督导;并不定期检查研究生及导师们的授课及考勤情况。

二、关于对研究生就读期间的各项管理要求:

   (一)研究生一年级

集中完成各门学位课程的学习,通过研究生外语考试,刻苦学习专业课程、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大量阅读书籍、丰富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

    (二)研究生二年级

     1.第一学期:完成中期考核及硕士论文开题报告(每年12月至1月进行)。

    (1)对中期考核的内容要求:

     A. 声乐表演:4首作品(不同时期及风格的作品),合唱指挥3首作品。

     B. 器乐表演:键盘乐5首(包括高级练习曲、古典奏鸣曲快板乐章、浪漫派作品、印象派或近现代作品及中国作

品);民乐及管弦乐4首作品(包括高级练习曲、不同时期

及风格的乐曲3首)。

 C. 作曲理论:4首创作作品(包括声乐、器乐作品,以演奏、演唱的形式进行汇报)。

 D. 艺术学及音乐理论:1篇论文(字数在5000字以上,以PPT的形式进行公开汇报)。

学院对中期考核的结果进行成绩公开、导师公开并排列名次,以此敦促导师及学生重视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

(2)对开题报告的要求:

学位论文的选题必须紧密结合自己本专业的研究方向、并可结合相关学科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研究成果,进行学科交叉性的研究;对与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没有任何兼容和联系的选题,或缺乏研究价值及重复研究的选题,将不予通过。评审委员对开题报告须严格把关,从严从高要求。

    2.第二学期:关于对外出访学的具体管理要求:

A.凡因经济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外出访学者,须在校跟随导师按时进行专业课的学习;并按学院要求参加学术报告、讲座、音乐会等学术活动。

B.凡欲外出访学、采风、收集资料、田野考察等不在

学校进行正常学习者,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名证实、导师及班主任签字批准,与学院签订研究生外出学习、采风等“安全责任协议书”,最后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和返回学校。外出期间不得在外闲散逗留,从事与学习、采风、考察无关的事宜。

    C.外出访学者必须在申请中说明访学的时间、地点、所在院校及对方学校的导师姓名;访学结束后要带回对方导师对访学期间的学习评价及证明。

D.凡外出访学者须与学院签定人身安全协议书后方可离校;学生在外期间的一切行为、后果,责任由家长及本人自负,若发生任何意外均与学院无关。未经允许擅自离校者,将不准参加以后相关的任何活动,毕业时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研究生三年级

完成音乐会、学位考试及硕士论文答辩,其中:

1.学术型研究生毕业前必须举办一场音乐会(声乐演唱曲目不得少于10首,器乐演奏、合唱指挥及作曲理论专业的表演净时间不得少于50分钟,所有曲目不得与中期考核的作品重复);合唱指挥专业的研究生3年内在学院的艺术月期间参加合唱音乐会演出实践2次者,方有资格参加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0字。

   2.专业型(艺术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前必须举办两场独唱或独奏音乐会,其中声乐演唱曲目不得少于10首,器乐演奏、合唱指挥专业的表演净时间不得少于45分钟,两场音乐会演唱、演奏的内容不得重复,方有资格参加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字数不得少于8000字;作曲理论专业的表演净时间不得少于50分钟,所有曲目不得与中期考核的作品重复,方有资格参加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字数不得少于10000字。

   3.艺术学和音乐理论专业的研究生,3年内必须在学院对本科生进行公开教学一次,方有资格参加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0字。

4.学位考试:学术型研究生选择3年内公开发表的2篇省级或以上刊物论文中的其中一篇,以PPT的形式进行公开汇报,由评委打分作为学位考试的成绩。

专业型研究生声乐演唱曲目为6首;器乐演奏、合唱指挥及作曲理论曲目为4首(所有演唱、演奏的内容不得与中期考核重复,程度不得低于中期考核的作品;考试及音乐会必须背谱)。

学位考试的评委至少由五人组成,其中外请评委不得少于两人,导师不参加自己指导的研究生的考试评分。

5.论文答辩:所有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导师审阅,参加盲审和外送评审,延误者后果自负。在完成音乐会及学位考试,且成绩合格后,方有资格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硕士论文答辩评委至少由五人组成,答辩主席由外请专家担任,导师不得在自己指导的研究生组进行同组答辩。

三、关于对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参加学院学术活动的要求:

1.研究生导师每年必须全程参加研究生中期考核、开题报告、硕士论文答辩及毕业班汇报音乐会活动。

2.各系每年推选一名导师进行公开教学、学术讲座,并将质量优秀的报送学校研究生院、面向全校进行展示。

3.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学院要求出席的学术报告、讲座、音乐会等重要学术活动;必须观摩、旁听开题报告、硕士论文答辩等学习活动。

4.研究生必须仔细记录三年以来(包括访学期间)的学习、观摩、参与各种学术活动的明细目录,为学院备查提供资料。

5.凡学院要求研究生必须参加的重要学术活动,实行点名制、严格考勤,并将其与学生平时评选优秀生、奖学金等各项事宜结合在一起。凡无故不参加活动者,三年内累积缺勤达5次者,不允许参加任何项目的评优、推荐等活动。

6.专业型研究生在三年级第二学期必须组织班级毕业音乐会,作曲专业的研究生以作品的形式参与音乐会。举办音乐会时每个学生的参与情况及表现,由班主任评定成绩作为艺术实践学分记入学年成绩,成绩不合格者将不能参加毕业答辩及后续工作。

四、关于对各专业艺术实践学分的评定:

1.专业型钢琴研究生在第一年第一学期须承担研究生二年级其他专业中期考核的钢琴伴奏;第二学期须承担研究生三年级其他专业学位考试的钢琴伴奏,以此作为艺术实践成绩的学分。学分成绩由钢琴艺术指导教师在考试现场评定。

2.其他专业型的研究生三年内根据学院乐团及合唱团的需求,酌情参加乐团及合唱团的排练和演出,根据平时表现及考勤情况,由负责教师给出艺术实践成绩的学分。在学院的音乐会及中期考核等活动中演唱、演奏过在校作曲理论研究生创作的声乐或器乐作品者,由作曲理论专业的导师给演唱者和演奏者给出艺术实践的学分。

    3.作曲理论专业的研究生须有作品在学院级的音乐会中公开表演,或为其他单位创作的作品并有公开表演记录者,导师以此为据给出艺术实践的学分。

4.艺术学和音乐理论专业的研究生,3年内必须在学院对本科生进行公开教学一次,由导师打分作为其学术实践的学分。

5.根据学院需求,所有研究生均要以课后辅导的形式参与学院音乐中专的教学及管理活动。其表现及活动情况由音乐中专负责教师给出成绩,记入研究生的艺术实践成绩。

以上规定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解释,自二零一四年九月起执行。

                                             

                                                               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