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

2012-04-23

据新华社上海4月6日电(记者高路) 近来,不少职场新人陆续进入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阶段。在各地签约高峰来临之际,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向劳动者发出提醒: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眼下,由于一些单位和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争议时有发生。供职于上海一家研究所的小宋,在念研究生时和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后,他按协议约定工作已满3个月,但单位根本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日前,他找到一家公司打算就职,但研究所以“就业协议中有约定”为由,要求他支付3000元“违约金”后方能走人,否则将扣留档案不予放行。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位一旦和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小宋已经拥有劳动者身份,研究所不能继续凭借就业协议中的条款加以阻挠。

有关专家形象地比喻说,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出嫁协议”,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应由“夫妻协定”明确。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

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劳动者:“在就业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就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误解。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求职者应注意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社会保险费等权益受到侵害;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

 

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见习期与试用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国家按有关规定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执行的见习考察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

具体有四方面不同:1、期限不同。见习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而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2、使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的考核期限。试用期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劳动法实施而产生的。3、约束力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将其辞退,毕业生没有对应的权利。而试用期内,企业与学生双方都可以相互辞退,双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4法律效力不同。见习期是强制的,而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毕业生和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长短或有无。